105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3)

DEEP & FAR

 

 

在美國獲得DNA專利:目前的狀態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在2013年6月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中,美國最高法院一致裁定,人類基因不能申請專利。這個判例關於Myriad Genetics公司對BRCA1&2基因所持有的專利,前述基因之突變會增加罹患乳癌風險。法院的裁決推翻了對DNA的可專利性長期存在的法律實務。我們請Douglas J. Bucklin博士(其為費城Volpe and Koenig事務所的專利律師)來分享他對於DNA可專利性的目前狀態的觀點。

最高法院對Myriad判例的判決結果有什麼樣的法律衝擊?

「超過30年了,美國的規定是從DNA的自然來源所分離出來的DNA是可專利的標的,法院的判決以如下觀點戲劇性地改變了這個景象:分離的DNA不再是適格的專利。但是法官非常清楚經合成DNA的請求項是專利適格的,該經合成DNA所具有的序列須與自然界發現的任何序列都不同」。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