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3)

DEEP & FAR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三三)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63-III 舊組合;過度主張Old Combination; Overclaiming

 

法院其次闡明,根據現在的法律,舊組合核駁只可能基於35 U.S.C.112條的欠缺"特別地指出並清楚地主張"。法院隨後認定系爭請求項是特別的且清楚的。注意,舊組合請求項會使它們成為不特別或不清楚的類別並不稀奇。法院認為,如果該製圖機依吉普森式(第57)的方式放在前言中,其將"大大地增加字的數目",如果被移除(如同項次組合申請專利範圍,59),其不會使請求項"更特別或清楚,因為壟斷•••將會被實質地擴大"。在Ex parte Barber案中,訴願委員會認為In re Berhart已經廢除了舊組合理論。

雖然吾人可以推定從專利商標局取得舊組合、疊合(aggregation)、新用途、機械的功能等等的申請專利範圍,因為通常必須遵循C.C.P.A(關稅暨專利上訴法院,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和聯邦巡迴法院,該等申請專利範圍的狀態將會在疑問中,直到聯邦巡迴法院表示意見。在所有該等情況中,建議也能得其他較不具爭議的申請專利範圍形式,只是為了以防萬一。

經典的"舊組合"核駁並不適用於次組合只企圖用於該組合,但舊元件並未在請求項中正面地被記載的情況。

例如,在In re Rohrbacher and Kolbe案中,系爭請求項第1項指向一個被設計來與一個特種引擎一起使用的特殊冷卻泵,但是該引擎部件沒有成為該請求項的正面元件。該請求項第1項記載:

 

1.       一種用於具有平行成排液冷汽缸之引擎冷卻泵,並包含:

一加長泵罩體被配適來延伸於該等成排汽缸間並於對立端被安置至該等成排液冷缸間的空心牆

該罩體被形成來提供•••[某些詳細定義的腔室]

該罩體端部被形成來提供排氣埠•••[被定義的]且被配適來提供排氣腔室在該等成排汽缸之該等空心牆間的冷液空腔之間的溝通•••(分段並加入強調以顯示與該引擎的關係)

 

於推翻舊組合核駁的過程當中,法院認為:

 

核駁的第一個理由是基於委員會該請求項並非僅僅只撰寫泵結構,如同上訴人所爭執的,而是該引擎形成所主張組合物的一部分之認定。

 

很明顯該引擎並未被正面地記載為任一請求項的元件。它只有被以諸如該泵係"用於"特定形式的引擎以及該泵腔室"配適"來與該引擎的某些部分溝通等等的敘述提及。我們認為該等敘述僅意圖定義該泵本身的結構,如同上訴人的答辯狀中所述:

 

"該被請求項所定義的泵可以自該引擎中被分離而且從該引擎被搬出。當它已經被搬出後,該請求項仍然讀取該泵。"•••

 

該被訴願的請求項並沒有敘述該被主張的物件是一個引擎或包括一個引擎,而僅僅敘述它是用於引擎或配適於來與其連接。該等配適來達成意欲目的之敘述已經被認為不會限制請求項至特定所明示的用途。Brown Mfg. Co. v. Deere at al., 61 F. 972 (C.C.A. 7)

 

雖然被訴願的請求項中記載的裝置意圖與引擎使用且具有特別的結構使其適應於該等用途,但是該等請求項只定義泵本身的結構而非泵和引擎的組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