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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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作的努力更為值得: 第二醫療用途及歐洲專利公約2000(二)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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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病人群組必須藉由它的生理或病理狀態而被區別於先前者。這情況的例子是說明在判決T19/86中,其認為:抵抗假性狂犬病之疫苗(已知用於特定類別之動物(血清反應呈陰性的豬)的治療)的治療應用對於該相同動物(血清反應呈陽性的豬)之新而不同的類別而言,是進一步醫療用途。
後來,在判決T108/09中,成為已經首先以藥物Tamoxifen治療並隨後以芳香酶抑制劑治療之乳癌病人治療之第三線藥物Fulvestrant之使用被視為藥物Fulvestrant的進一步醫療用途。藥物Fulvestrant已知被使用於治療乳癌病人。委員會認為:首先以藥物Tamoxifen治療並隨後以芳香酶抑制劑治療之病人的腫瘤獲得對於首先藥物Tamoxifen和隨後芳香酶抑制劑的抵抗力,並因此從生物學的觀點而言已經改變,從而定義也能夠被視為新子群組病人的新子群組疾病。
以給藥為基礎的新穎性
於2004年判決T1020/03中,如所預期為(G02/08)委員會並認為:用於相同群組病人之相同疾病治療之已知物質或成分的獨特給藥方案能夠被視為第二或進一步醫療用途。在判決T1020/03中,似胰島素生長因子被使用於治療在哺乳動物中的慢性腎衰竭。第二或進一步醫療用途單獨由似胰島素生長因子的特定不連續給藥模型所構成。
如判決T51/93所解釋,用於治療已知疾病之已知物質的新給藥模式也能夠被視為第二或進一步醫療用途,其中相較於如先前技術中已知之肌肉注射給藥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的用途,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的皮下給藥是唯一的區別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