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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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委員會: 真實的火箭備忘錄 |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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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複審方式之一申請書的提出或核准可停止懸而未決的訴訟,及避免在侵害、無效或損害賠償上同時進行之廣泛的地方法院發現程序。 II. 管轄權 A. 背景 美國發明法案中之一規定禁止以一單一專利訴訟來起訴多個無關的被告(在多個外國公司進口侵害一美國專利產品情事下)。這已提高國際貿易委員會之吸引力及重要性。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是一專利實施之管理機構。僅僅進口行為即可行使對進口商之管轄權。1 這使得對外國公司之管轄權比在美國地方法院中更加容易,在美國地方法院中,審判地點及個人管轄權規定通常可否定管轄權。在一專利侵害裁決之後,ITC有權力徵募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來禁止侵害產品進入美國。此外,根據法規,ITC行動必須在一確定的時期內結束。2 因此,在ITC提出的專利訴訟已大幅增加。估計ITC之委員處理美國所有專利審判大約四分之一的量。再者,2011年之調查數量大大地增加。 註解: 1. 19 U.S.C. § 1337 (a) (1). 2. 19 U.S.C. § 1337 (b)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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