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3)

DEEP & FAR

 

 

 
35 USC§101下專利適格性的持續演進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權衡有利於適格性的因素:

1. 產物似乎是天然產物,但結果是非天然存在的且“在結構上明顯不同於”自然產物。

2. 請求項有意義地限定方法的範圍,故其餘的實質上不被排除於使用除外。

3. 所請元件與除外不僅僅是名義上、非顯著地相關、或是幾乎不相關。

4. 請求項確實不僅描述例外,而有應用或使用除外的概括說明。

5. 機械或事物轉換實施或整合了除外,而請求項描述額外元件或步驟。

6. 除外之外,增加了不僅只是已被充分理解、純粹傳統或習用之事物。

權衡不利於適格性的因素:

1. 產物在結構上非明顯不同於自然產物。

2. 實質上涵蓋除外的所有可實施應用的高度概括。

3. 所述元件/步驟是除外的任何應用需要的元件/步驟。

4. 除了除外以外的描述是被充分理解的、純粹習用的、或常規的。

5. 除了除外以外的描述是無關緊要的額外解決活動,例如僅是附加於除外。

6. 除了除外以外的描述僅是用途的領域。

至於以上描述的假想發明,審查指南說明了沒有例子包括足以使其與除外“顯著不同”,從而使其是專利適格的。例如,即使,在自然界中,硝石、硫以及木炭不都存在於單一混合物中,它們的混合物一起形成火藥不構成與自然產物顯著不同的事物。並且,由於廣泛知曉陽光影響情緒,一種用於使病人暴露於人工光源治療情緒障礙(例如季節性情感失調)的新穎方法不是與(非專利適格的)自然法則或現象顯著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