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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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字角色之保護— 從著作權法與競爭法出發(一) |
張鈞閔 律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學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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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角色所帶來的經濟價值不容小覷,著名的角色甚至可獨立於原著作之外,創造可觀的獲利,因此如何保護故事角色是一個值得關注的議題。今本文將研究對象限縮至純粹以文字建構之角色[1],此類型角色欠缺具體特定之形貌,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表達(expression)」存有疑義,涉及表達(expression)與概念(idea)二者間如何區分之難題。美國於1900年代前期即對此議題有所著墨,考量角色獨立創造豐厚經濟利益之能力,法院發展出判斷標準期望能適度賦予角色著作權法之保護,但也因文字角色本質上有界定之困難,而不免產生過度侵蝕公共領域而阻礙文化發展之疑慮,招致學界批評聲浪。
著作權法、商標法、競爭法都是文字角色可能依循之保護途徑,著作權法之保護尚存有爭議,因此探討其他可能之請求權基礎不但能依照不同法律之立法目的將保護範圍劃定的更臻完整,亦能以一個客觀、實用的觀點衡量著作法保護之妥適性。我國至今關於此議題實務、學說未有定論,整體而言我國雖不否認著作權法對於角色之保護,惟實際上應如何操作,判斷準則為何,不見較細膩深刻之討論。故本文以文字角色對象,分析美國目前對於角色保護之立場及發展,並衡量各種法律保護之可行性及侷限性,再檢視我國現有之法規及學說發展,最後提出我國處理相關問題時之建議。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