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2)

DEEP & FAR

 

 

                德國商標簡論 
作者:Michael Best and Christiane Schenk

 

陳偉菁 程序會計

•東海大學統計系

 

 

    禁令救濟

在臨時性禁制令,法院可以發出停止及終止令,下令侵權商品的沒收和扣押並從他門的客戶召回,及下令被告提供侵權商品之來源及分銷渠道的資訊。

    若權利持有人確實地證明它的請求有充分理由且情況緊急,則法院將會提供禁令救濟。大多數德國法院要求權利持有人在知悉侵權行為及侵權者身份一個月內,提出臨時禁令的申請。

    若隨後程序顯示權利持有人的請求是沒有根據的,則侵權者可以要求由於臨時性禁制令所遭受之損害補償。

    程序及時限

若情況緊急,管轄法院通常沒有聆訊被告並且很快速發出臨時性禁制令〈甚至在幾小時內或大部份的情況下在幾天內〉。若被告在已受送達及請求口頭審理後,不同意此禁制令,法院將會在幾天或幾周內安排一場審理且隨後維護或駁回暫時禁制令。若暫時禁制令在審理之後提出或維持,則得上訴。

    被告也可要求申請人提出適當民事訴訟。在這些訴訟中,原告必須為它的請求提供更多詳細證據,但也可以包括額外的請求〈例如:對於侵權商品的銷毀及補償金的支付〉。在初審的主要訴訟程序通常在六個月內或以上結束,而在高等地區法院前的上訴程序可能需要六到十二個月或以上。在某些情況下,進一步的上訴可在聯邦司法院提出。(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