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2) |
DEEP & FAR |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
|
|
第二篇 一造案例 Jordan S. Weinstein C.商標評審和上訴委員會 4.地理描述性 a.被認定具有地理描述性的商標 關於Cheezwhse.com公司 |
|
關於地理描述性,委員會推定,在標識和法國Normandy地區間有商品/地名關聯,是因為推定申請人的商品係起源於Normandy。關於地理上錯誤描述欺騙性,委員會另外推定當購買者不知道時,可能會認為商品來源自Normandy。
委員會創新和靈活的運用申請人未能回答審查委員的疑問,應該是給予所有從業者對於未能回答這種疑問時,可能由委員會以意想不到的加乘方式使用的警告。
5.主要僅是一個姓氏
a. 被認定非主要僅是姓氏之商標
關於Yeley
委員會推翻拒絕姓氏係以可能會被稱為「euphonic initials(語調字首)」學說。申請人申請註冊「J.J. YELEY」於廣泛的消費產品。該商標被拒絕了,因為僅僅係一個姓氏。經審酌五個因素審查來決定標識是否只是一個姓氏,委員會推翻拒絕註冊。委員會判定「YELEY」在全國姓目錄中僅出現147次,這表明該姓氏係罕見的。基於申請人的聲明,其詳細說明廣為人知的「NASCAR」賽車和賽車手名字如何被視為一品牌,委員會決定「J.J. YELEY」的主要意義是賽車手,而不是姓氏「Yeley」。
委員會考量商標否為有「姓氏」的外觀和聲音即會曲解。指出,這是一個主觀的因素之際,委員會建立了「J.J. YELEY」不具有「姓氏」的外觀和聲音,因為一部分美國社會使用語調或者動聽的字首,而不是名字。基於這個因素,委員會判定該商標係有「個人名字而不是一個姓氏」的外觀和聲音。基於整個記錄,委員會的結論是「J.J. YELEY」非主要僅僅是一個姓氏。--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