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2)

DEEP & FAR

 

 

USPTO及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
試行方案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第一次通知面詢試行方案程序在美國申請案的審查期間將被實施,並且同時以一份面詢前通信之發出而同時登錄此韓國檢索報告。

結構概述:

•一件申請案為了在該試行方案中被接受,必需符合所有的要件(詳如下的要件)。

•新的專利申請案按照他們的美國申請日順序被正常地進行審查。

•被接受納入該方案中的申請案將收到藉由被承認特別狀態之加速處理,而免於排隊直到一份面詢前通信、或第一次核准通知之發出,但以後將不維持特別狀態。

•雖然KIPO及USPTO將會分享檢索報告,在由USPTO記錄中與那些在對應KIPO申請案記錄中之引證案表列中可能有差異之可能性存在。

○在該方案中的參與者應檢視在各自局的檢索報告中之引證案。

○如果給一位申請人之任何KIPO通信引用了在USPTO申請案記錄中沒有的引證案而且該申請人要該審查員去考慮該引證案,該申請人應迅速提出一份IDS,其包含:

▪KIPO通信的影本一份;以及

▪最近引證的影本。

要件:

1.該申請案必須是一件非再發證、依據美國專利法第111(a)條所提出之非臨時實用申請、或依照美國專利法第371(c)條具有一個不早於2013年3月16日的有效申請日而已進入國家階段的一件國際申請案。

○a.該美國申請案及相對應的韓國申請案必須具有一個不早於2013年3月16日之共同最早的優先權日。(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