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2) |
DEEP & FAR |
|
|
◎G1/14和G2/14,擴大上訴委員會懸而未決的新案 New cases G 1/14 and G2/14 pending at 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
周錦城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 交通大學電信研究所 |
根據EPC,第108條G1/14
and G2/14有關於提出上訴的法律問題。
對G1/14,上訴技術委員會以中間裁決Ť1533/13向擴大上訴委員會提交以下問題:“如果在EPC第108條第一段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後,提交上訴通知書而且上訴費用已支付,該上訴是不予受理或者是該上訴不被視為已提交?”
對G2/14,上訴技術委員會以中間裁決T2017/12向擴大上訴委員會提交以下問題:“如果提交上訴通知書,但在EPC第108條第一段所規定的期限屆滿以後才支付上訴費用,該上訴是不予受理或者是該上訴不被視為已提交?”
我們的看法:
雖然提到的問題可能與極大多數的案子是不相關的,無論是什麼理由,如果在上訴通知書不經意的沒有被提交,及或上訴的費用沒有在限定時間內支付的情況下,答案是高度相關的。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上訴被視為沒有被提交(在過去在大多數情況都是如此),上訴程序將被視為尚未超越,因此,前審的決定(異議部門或審查部門)將被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
另一方面,如果上訴“只”被認定不予受理,上訴程序將被視為已提起,因此,上訴委員會必須,例如,進行口頭審理,並發佈決定以表示不予受理。因此,只要上訴仍在繫屬,實審例的決定不會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可以使申請人或當事人在異議程序有很大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