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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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聯邦商標淡化立法中之公司名譽權 Kristine Boylan著 |
李翊群 程序三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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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商標淡化作為一種血汗衡平
商標侵權法的這項特質在商標淡化的問題上不是必要的論點,商標淡化是與商標侵權不同之一種現象。淡化保護,根據一評論者所述,是一種無法被看見、測量或依其他方式感知或察覺的現象[1]。不像是傳統商標法,淡化呈現出「在主張對抗商名侵權之保護中,吞沒所有競爭」的可能性。
因此,決定商標侵權不是基於血汗衡平,是離題的。相反地,真正的問題是,商標淡化是否獲得一種血汗衡平形式。基於如下理由,有相當理由論結確保如此。
1. 重新發現Frank
Schechter
這些理由涉及繞著商標淡化的主要特質打轉的血汗衡平理論之關聯。不像是商標侵權法,商標淡化法是被商業環境中名聲的存在所觸發的。一個著名的標誌,有權被保護以防淡化。
這個條件是了解商標淡化本質的關鍵。名聲是勞力的成果。學說酬賞一位以付出勞力來創造標誌名聲的標誌所有人。酬賞具所有權者在產品上的勞力付出,如同上述舉例的,本質上是提供血汗衡平。從而,保護商標免於淡化更精確地可定義其特性為提供血汗衡平。
這個「商標淡化較佳應視為血汗衡平」之結論,經由審查被理解為設計淡化理論之主要來源者:Frank I. Schechter,而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