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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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主張的保險涵蓋範圍: 法院間的矛盾和商標代理人之歧見 作者:Christopher L. Gr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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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郁晴 程序一組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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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法院採取廣告的狹義定義,認為廣告“嚴格指的是對「廣大公眾」廣泛公告或是散發宣傳資料。”但是其他法庭採取廣泛的定義,並認為“廣告”可以包括“與尋求生意有關之以任何方式由賣方所作之任何口頭、書面或圖像表達方式。”法院即使在“狹義”或“廣義”定義方法是否為多數規定乙事都有所分歧。 “廣告”一詞的解釋常取決於該術語是否被用於保險單除外條款或投保規定。如同某法院在解釋判例的分歧時指出: 法院注意到有些法院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已給予該術語更狹隘的定義和將其解釋為向公眾全體廣泛散佈宣傳資料意思之事實。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就已經對此術語給出狹義定義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正在尋求根據廣告傷害除外條款規定,沒有任何理賠存在之聲明。因為這裡所使用之術語係在投保規定的範圍,而非在除外條款之範圍,該術語應廣義地被解釋,故若有任何懷疑,則以有利於被保險人的範圍解決之。 當然,無論該術語是否使用於除外條款或投保規定,也將影響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做出解釋該術語之論點。例如,保險公司曾主張根據保單的除外條款,發送幾個字母構成了“廣告”,但不構成保險規定之“廣告”。 絕大多數法院解決商標或商業外觀理賠範圍之索賠主張的爭議時,已判決認為此類主張涉及“廣告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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