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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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委員會: 真實的火箭備忘錄 |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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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複審程序 根據美國發明法案,在專利已核發之後,有四種創造新的複審專利之程序的規則: 多方複審、核准後複審、隱蔽商業方法計畫、及補充審查。 新的多方複審制度已取代早先多方再審查程序。根據該新的制度,一第三方可請求PTO再次查看一已核准之專利,以判斷其有效性。新及不同的規範要求一「就請求中被挑戰的至少一請求項而言,請求者將勝訴的合理可能性」。根據該法規,多方複審必須在十二個月內完成,但局長得依裁量延展程序至十八個月。 補充審查將允許專利持有者請求PTO複審一現有的專利,以考慮、重新考慮或改正相關資訊。這個程序可被專利持有者使用來制止一多方複審,或假如在一專利核准之後出現相關習知技術時,可作為一種方法來阻止不公平行為之潛在控告。例如,被控告侵害一「隱蔽」商業方法專利的某人將能要求PTO複審專利之有效性,而不需優先證明成功之可能性。 多方複審及核准後複審可大幅降低判斷專利有效性議題的成本。這兩種方式皆由非專利所有人之任何人來提出申請書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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