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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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商標簡論 作者:Michael Best and Christiane Schenk |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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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地區法院在這些事件上有審判權,且他們的決定可以在高等地區法院提出上訴。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向聯邦司法院提出上訴。
程序法規規定敗方必須負擔所有花費〈包含訴訟費及對方適當的律師費用〉,且該費用是在部分勝訴/敗訴的情況下按比例分配的。
停止及終止訴訟
若商標所有人或商品標誌所有人的權利已被侵權且不能排除進一步的侵權,或者有客觀情況表明將會發生侵權行為的風險,則他們可以獲得停止或終止令。
若侵權者提供法律約束力的承諾來停止及終止侵權行為,且在違反的情況下支付合同義務的罰金,則該重覆侵權的風險可以被移除。
賠償及其他救濟
若一個商標或商品標誌已被過失或故意地侵權─這是經常的情況─它的所有人可以請求賠償。
除非不適當,權利持有人也有權要求已提供給顧客之受侵權商品被召回及銷毀。
它也可要求有關侵權商品或服務之來源、分銷渠道、涉及侵權的任何第三方之身份、生產、交付、接受或訂購數量,及爭論商品或服務所獲得價格的資訊。
雖然權利持有人有權在實際遭受損失的計算或由侵權者獲得之利潤之基礎上請求賠償,它往往難以計算因侵權造成之實際利潤及賠償。因此,權利持有人經常選擇基於授權類推方法及適當授權費用的要求付款而為賠償之計算。在德國,懲罰性賠償不能被請求。(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