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1)

DEEP & FAR

 

 

 

無禁止釣餌:eBay案後的商標禁制令 (二十三)

David H. Bernstein 以及 Andrew Gilden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從消費者混淆的可能對於生產者及消費者所產生的這些損害,本質上不僅僅是貨幣,而是他們更加基礎的聲譽並且難以量化。正如McCarthy教授表示,消費者對於一個特定商標銷售的產品的負面經驗,從來沒有完全從他們的記憶中抹去。這些消費者將有正當理由以增加懷疑及猶豫的態度觀察該商標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其已被提醒注意到品管及這些商品與從前在一致上的瑕疵。更廣泛以及長久的商標侵權使得越多的消費者將暴露這些永遠不能完全抹除的負面經驗。持續使用混淆性近似的商標從而嚴重損害關於商標的商譽,並且損害投資由商標所象徵商譽之商標所有權人,以及對其依賴之消費者。

    相較之下,受專利及著作權侵權的主要危害是對於發明專利或著作權作品在潛在的市場的盜用;這是對於專利權人及著作權人的直接金錢損失。1 專利及著作權法,很明確由美國憲法所設想出,試圖通過賦予專利權人或著作權人專有權利,以鼓勵其投資時間及金錢於創新及創造力,且只在有限時期內以由他們在金錢上開發勞動的產品。那段時間結束後,專利權人或著作權人之金錢代替品同樣喪失,而其發明或作品以後是免費供任何人使用。2

 

1.      從信譽利益推動商標法以區分經濟刺激推動專利及著作權法;就經濟方面的考慮提供著作權法的主要理論基礎存有共識。雖然其他國家額外接受作者在她著作權作品中的道德權利,但道德權利只狹隘地被納入美國著作權法。

2.      一旦專利或著作權的壟斷已經過期,公眾便可隨意使用該發明或作品並且不需要歸屬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