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1)

DEEP & FAR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第二篇 一造案例

Jordan S. Weinstein

C.商標評審和上訴委員會

4.地理描述性

a.被認定具有地理描述性的商標

關於Cheezwhse.com公司

 

委員會利用申請人未能回答審查委員以三種多方面方式詢問關於其商品地理來源,而做出地理描述性和欺罔性之決定。關於本案不尋常的情況是委員會用申請人未能回答該詢問而創建兩個相互衝突的假設。

申請人申請註冊關於第29類乳酪的商標「NORMANDIE CAMEMBERT」。在最初的審查意見中,審查委員基於該商標主要是商品之地理描述性,抑或該商標主要是地理上欺罔虛偽性商品的錯誤描述而拒絕該商標註冊。審查委員還詢問申請的商品是否來自NORMANDY。在答辯中,申請人未能回答或甚至不面對商品地理來源的詢問。下一次的官方意見官方做出最終的拒絕,因為未能對有關商品的原產地地理資訊的要求作出回應而拒絕註冊。申請人以上訴三個拒絕來回應。申請人的理由沒有包含商品地理來源的資訊,或甚至審查委員詢問的確認(註1)。

委員會確認未能回答審查員的詢問而拒絕註冊,並認為申請人未能回應訊息產生兩個相反的推定:即基於第2條第(e)(2)款以申請人的商品係源自或將源自標識所稱地名而拒絕,以及基於替代第2條第(e)(3)款以申請人的商品並非或不會源自地名而拒絕。

適用每個證據事實的推定後,委員會也拒絕註冊,因為該商標主要是商品之地理描述性以及該商標主要是地理欺罔性。適用地​​理描述性和地理欺罔性的檢驗,從申請人未能回答審查委員的詢問,委員會會作出更多的推定,以確保每個檢驗是滿意的。--待續

 

註1:因為這是事實的資訊,在任何情況下提交作為申請人的部分審理理由已非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