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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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elight Networks控訴Akamai Technologies: 最高法院恢復對第271(b)條 誘導侵權責任需要第271(a)條直接侵權的裁決 (一)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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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6月2日,美國最高法院在Limelight Networks公司控訴Akamai
Technologies公司 (第12-786號)的案例中,無異議的認為「當沒有人根據第271(a)條或任何其他法定規定侵權,被告無需根據第271(b)條誘導侵權而負責」。法官推翻聯邦巡迴法院全體法官在Limelight Networks公司控訴Akamai Technologies公司,692 F.3d
1301 (Fed. Cir. 2012)的決定,其中聯邦巡迴法院因免除對誘導侵權目的之「單一實體規則」而違反判例。 Akamai涉及含有關於一種使用「內容傳遞網路」或「CDN」傳送電子資料的方法的請求項的專利。Akamai Technologies公司(該主張專利的專屬被授權人)因該方法請求項的侵權而對Limelight
Networks公司(Limelight)提出訴訟。毫無疑問的,Limelight實施該方法請求項中的一些步驟,但要求其客戶執行「加標籤」的步驟或遞送時指定某個內嵌物件。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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