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1)

DEEP & FAR

 

 

◎國家階段申請案 – 
提出一件繼續審查的請求(RCE)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該新類型係如此運作:

•一個申請人藉由一件PCT申請案而進入美國國家階段。

•藉2012年9月16日生效的規則改變,而允許晚提的宣誓書,申請人計畫在支付領證費前不久提出此宣誓書。

•在該申請案之審查期間,一件RCE被提出。

假如你直到在你提出該RCE之後,並未提出該宣誓書,你有一件RCE申請案是一件“行屍”。

USPTO最近已決定要在任何國家階段申請案(基於在2012年9月16日或之後提出的一件國際申請案)對此議題開始查核並且刻正發出缺陷的通知。

◎USPTO及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試行方案

聯邦登記處宣布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與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正開始一件共同的工作分享試行方案,以研究是否在局間對相對應申請案之檢索報告之交換改進專利的品質,並且促進在雙局中專利申請案的審查。

日期:2015年9月1日生效

持續時間:

•將接受二(2)年內申請。

•各局將被限制在准許400件申請。

•該局得延長此方案。

•雙局保留終結此方案之權。

在此試行方案中           

•各局將同時對其相對應申請案進行一件習知技藝檢索。

•接著來自各局的檢索報告將在各局發出一份有關可專利性的通知給申請人之前,在局間被交換。

○因此交換,當該審查員做出一個初步的可專利性決定時,在他們面前可能有一組更加全面性的引證文件。

○各局將以其對應申請案之特別狀況加入第一次通知。(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