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1) |
DEEP & FAR |
|
保護安妮.法蘭克的日記(二)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
|
||
它們將不被公眾理解:為一個特定公司的商品和服務能夠被與其他公司的相區別的標誌,而這對於確定識別性是重要的要求。比荷盧聯盟專利局也認為:「Het Dagboek van Anne Frank」和「Het Achterhuis」描述將在這些商標下被發行的影片、書籍和戲劇的內容。
所述信託公司上訴,但是沒有成功。在與比荷盧聯盟專利局之論點相似的論點中,上訴法庭認為:因為這些標記描述內容,因此它們缺少足夠的識別性。
標題從商標法被排除嗎?
如果自文字上予以解釋由比荷盧聯盟專利局和上訴法庭所使用的論證,它能夠意指:影片、戲劇、雜誌、書籍、還有音樂作品的全部標題在商標法下從保護中被排除,這是因為公眾通常會識別這些標題的內容。但是,例如,「Bridget Jones的日記」的申請案在這些基礎上也將被駁回嗎?
這可以是:法蘭克的案例呈現非常特殊的案例,其中保護的主題已經變成荷蘭文化遺產的部分,並因此在商標法下無法予以獨佔。在這些基礎上,公眾將立即知道:該書是關於法蘭克和她的隱匿處所。
這案例還提供識別性的評估在荷蘭和其他比荷盧聯盟國家能夠是如何嚴格和變化無常的更多證據。然而,這不是僅僅適用於書籍和影片的標題。全部種類的駁回基礎應該在商標發展的早期階段被預先考慮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