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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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及自然產物專利 |
陳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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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聲明該代謝物的量與該藥物的劑量間的關聯為一自然法則。此外,因為其記載藉由本領域技術人士先前用以從事之眾所周知、例行的或傳統的行為之一自然法則的應用,法院裁決這樣的方法請求項由於針對不可專利標的而是無效的。即使該自然法則是新揭露的,且其餘的步驟是具體的、明確的、和有用的,但過去本領域技術人士藉由這些從事,則該請求項整體並非可專利標的。 同時實施Myriad案和Mayo案導致可能的複雜化。一相關於DNA突變的診斷請求項可能只記載DNA分離或分析以確定一病人是否具有疾病相關突變的例行步驟。DNA分離可能係依賴自然發生、分離的DNA片段-引子以擴增該病人的DNA。且確定是否有突變可能也係依賴自然發生、分離的DNA片段-雜交探針或定序引子。過去,該請求項肯定是可專利標的因為其包括“分離的DNA”
。但是現在“分離的DNA”僅是從其周圍的遺傳物質分離而並非發明。根據法院,它和自然界所發現者並無明顯的不同,且並非可專利標的。記載應用本領域技術人士先前用以從事之眾所周知、例行的或傳統的行為來“分離DNA”的方法請求項根據Mayo及Prometheus案可能被認為專利不適格。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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