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1)

DEEP & FAR

 

 

 
35 USC§101下專利適格性的持續演進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因此,在2014年3月,IPO發布審查指南(此後稱“審查指南”),以協助其審查員將Mayo及Myriad 的認定應用到專利申請案中。審查指南指示審查員提出以下的問題:

(1)“所請發明是針對四個法定專利適格標的範疇:製程、機械、製造、或物質的組成中的一者?”

(2)若是,“請求項描述或涉及一或多個司法除外?”;以及

(3)若是,“請求項整體描述與司法除外顯著不同的事物?”。

依據審查指南,專利適格性要求對第一個問題“是”的答案以及對第二個問題“否”的答案、或對第二個問題“是”,但對第三個問題“否”的答案。

關於第二個問題,審查指南說明了,雖然Myriad 針對的是分離DNA的適格性,判決的整體理由並不明確地受限於此。因此,審查指南指示審查員在判定所請發明是否落於專利適格性的司法例外中給與請求項其“最廣合理解釋”。若落入該最廣合理解釋的任何實施方式“可能”被表徵為自然現象或是自然法則,則請求項也必須描述足夠的附加適格性標的以符合第101項。

審查指南也包括非排他性標的列表,非排他性標的列表的描述或召用可能要求對“顯著不同”事物的存在的進一步審查,以賦予適格性,並且解釋其分析適用於對是否涉及除外有“任何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