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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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之改革 |
王紫潔 法務專員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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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委員會、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去年達成協議改變歐盟商標制度,其目標為簡化現存制度和及達成會員國間法令之進一步諧調。
待留意的要點如下:
•術語改變:共同體商標(CTM)將變成歐盟商標(EUTM),其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將更名為歐盟智慧財產權局(EUIPO)。
•改變申請費之結構:商標申請人在一個類別所支付費用將略為減少,從900歐元至850歐元;但申請人若註冊三個類別將必須支付更多費用,從900歐元變為1050歐元(如果該歐盟商標是採電子申請的話)。
•圖形表達/示的結束:“圖案呈現”將從歐盟商標條件移除。所需者為其“呈現須使政府和公眾得以清楚和準確確定所請為何”。這將有助於非傳統商標之保護,如氣味或聲音商標。
•所有會員國都須採用廢止程序之行政措施的要件。例如,目前在法國還沒有行政撤銷程序,像是未使用商標之撤銷程序。
•侵權行為的範圍的擴大:特別是在對比廣告的競爭對手間商標使用將被視為侵犯商標權。
•公司“所有之名稱”的抗辯將不再適用:此反映最近的判例法。
•新的“干預權”之抗辯。這將對在後申請商標註冊所有權人對商標侵權提供一個合格的防守。
•對於假冒更加嚴格的規定。企業將能夠防止第三人把載一有與其商標“基本相同”的假冒商品帶入到會員國(該商標係已註冊的)。
•關於共同體商標的眾多變更將於今年6月生效(雖圖案呈要件之移除直到明年並未被安排生效)。然而,會員國將還有3年的時間去改變這些國內法的新制度要件(且這將會有7年的時間以調適新行政廢止程序之要件)。這意味著將有三年空窗期,其中由共同體商標和國家商標所有人所享有的權利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