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0)

DEEP & FAR

 

 

 
Saegusa IP更新:
在巴黎公約下所提出的申請案
之實例的改變

 

陳怡岑 專利工程師

•      中原大學化學系

•      淡江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研究所

•      WARWICK UNIVERSITY Master of Science in Analytical science

 

  

日本專利法之第36條之一已修改而於2016年4月1日有效,以及在巴黎公約(巴黎路徑)下所提出之日本申請案現在可以以任何語言來提出。此外,原文申請案之日文譯本之提交期限已改變,關於細節請參照下表。

  關於PCT申請案並沒有改變。

巴黎路徑

 

舊制

新制

第一步驟

該申請案/國家階段進入必須伴隨:

日文或英文的說明書

任何語言的說明書

(如原始語言)

第二步驟

該說明書之日文譯本必須提交於:

優先權日後14個月

優先權日後16個月

或

在通知未提交譯本後2個月*

*在未提交之案例中,在16個月期限後,日本專利局(JPO)將會很快發出未提交譯本之一通知。

  日文譯本可基於申請時之說明書而被更正(因此,我們建議以原始語言提交說明書,以確保任何更正的支持)(第一步驟)。然而,為了減少翻譯的花費,我們也建議從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例如U.S.等,所準備之源自於任何可利用英文說明書的日文譯本(第二步驟)。

  更多的資訊,請訪問以下連結之JPO網站:

https://www.jpo.go.jp/tetuzuki e/t tokkyo e/files guidelines e/07 0100 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