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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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egusa IP更新: 在巴黎公約下所提出的申請案之實例的改變 |
陳怡岑 專利工程師 •
中原大學化學系 •
淡江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研究所 •
WARWICK UNIVERSITY Master of Science in
Analytical sci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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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之第36條之一已修改而於2016年4月1日有效,以及在巴黎公約(巴黎路徑)下所提出之日本申請案現在可以以任何語言來提出。此外,原文申請案之日文譯本之提交期限已改變,關於細節請參照下表。 關於PCT申請案並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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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提交之案例中,在16個月期限後,日本專利局(JPO)將會很快發出未提交譯本之一通知。
日文譯本可基於申請時之說明書而被更正(因此,我們建議以原始語言提交說明書,以確保任何更正的支持)(第一步驟)。然而,為了減少翻譯的花費,我們也建議從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例如U.S.等,所準備之源自於任何可利用英文說明書的日文譯本(第二步驟)。
更多的資訊,請訪問以下連結之JPO網站:
https://www.jpo.go.jp/tetuzuki
e/t tokkyo e/files guidelines e/07 0100 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