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0) |
DEEP & FAR |
|
最高法院對美國專利法的重要更新 (二)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
|
||
Nautilus公司控訴Biosig Instruments公司的判決 最高法院已降低因不明確而認定專利請求項無效的限制。新的標準認定一個專利因不明確而無效是:「若其請求項(根據描繪該專利的說明書解讀)與審查歷程未合理確定地告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關於發明的範圍」。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先前適用一個明確性標準,其僅要求一個專利的請求項的是「可作出解釋(amenable to construction)」且解釋上不是「難以理解的模糊(insolubly ambiguous)」。此意見強調明確性的認定必須集中在「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在專利申請時的理解,而非法院在審查事項後的理解」。Ginsburg法官更說明更新的標準對維持專利制度的公示功能及降低不確定性是重要的。 由最高法院制定的新標準對專利訴訟及授權的目前情況具有一個主要的衝擊。對專利擁有者可能會更難在沒有面對一項艱鉅的無效挑戰下,去實施或操作廣泛或模糊專利。 Octane Fitness公司控訴Icon Health and Fitness的判決 最高法院已擴大對於在專利訴訟時,被告甚麼時候可以從原告獲得法律費用的標準。 聲明一個聯邦法院「…得於例外情況下判決由敗訴方支付合理的律師費予勝訴方」的專利法第285條,被美國最高法院解讀為合理的費用可在「與其他諸案相較,具突出關於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的實質強度(同時考慮適用法律和案件事實),或在該案件訴訟不合理事情」的任何情況下獲得。 申請專利訴訟現在對「專利蟑螂(patent trolls)」及對小發明人一樣是一個較危險的事情。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