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0)

DEEP & FAR

 

 

程式碼盜竊之刑事法律責任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上訴法院認為該EEA法規效力在Aleynikov行為時的版本僅適用於營業秘密的竊取,“其相關於或包含於被製造用於或被置於州際或國外商業的一產品中”。 根據法院,被Aleynikov竊取的程式碼是關於高盛未意圖銷售或授權給任何人的一種系統。因此,既然高盛所有的程式碼從未意圖進入商業,該法院認為在EEA的法規下無法律責任。為因應此一裁決,國會修正該EEA來涵蓋“關於一產品或服務使用於或意圖使用於州際或國外商業”的一營業秘密。

  第二巡迴也認為Aleynikov依該NSPA法規無法律責任,因為該法規僅在竊取實質的財產造成犯罪,而竊取無形的財產則否,例如高盛程式碼中的位元組。因為在Aleynikov盜用此程式碼時,此程式碼並非有型的形式,因而該上訴法院裁定並未犯罪。

III.     Agrawal案件

  在Agrawal案件中,被告Samarth Agrawal是一個任職於法國銀行Societe Generale的定量分析師,就像Aleynikov,有權限存取機密的HFT程式碼。Agrawal被要求周期性地證明在他被雇用期間或之後,他未揭露或提供任何該銀行的機密的或銀行的財產性的資訊,且結束時,他會歸還當時他持有的所有文件、檔案、以及連到該銀行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