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0)

DEEP & FAR

 

 

在聯邦商標淡化立法中之公司名譽權

Kristine Boylan著

 

李翊群 程序三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對於一件可起訴的案子,釋明詐欺使用是不需要的。因此,稀釋僅僅保護標誌的商業價值;它本質上提供寬廣而絕對權利。消費者間關於商品真實來源的混淆以及詐欺意圖與稀釋爭議無關。

因此,稀釋很清楚地不是基於詐欺理論。相反地,它完全基於財產權理論。所有人的準財產權被賦與給標誌權人。該所有權利益涉及包裹的權利,在其中所有人有權享受、形塑、使用並且排他地使用其標誌。當另一人的標誌使用僅僅是造成逐漸地削去其標誌的謎一般影響,即視為侵害其財產權。

II. 血汗衡平的概念

「血汗衡平」是授予所有權權利的勞力辯護。它是基於「付出勞力創作智慧財產權者在道德上有權得到該勞力的果實」的原則。當一個個人勞力創作商品後,血汗衡平理論視該商品所有權,以及所有相應的權利,為與生俱來的。此概念是某些人理解為人的自然權利的一部分及局部,並且是基於Lockean勞力理論的諸多基本面向。[1]

A. 商標權與勞力支出

然而,勞力支出並非傳統上獲得商標權的方法。相反地,商標的權利是採用的結果。經由採用一個標誌並排他地使用,一個符號成長而作為來源的指示者。

 



[1]John Locke在他的著作「政府的兩個論述」中啟用自然法哲理。詳言之,政府的第二個論述,出版於1689年,提供其勞力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