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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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安妮.法蘭克的日記(一)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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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法蘭克(Anne Frank)的日記是眾所周知的。法蘭克在Prinsengracht 263, Amsterdam家中的隱匿處所寫她的日記,其是從年輕女孩的觀點描述第二次世界大戰。可悲地,她死於1945年,並從未能告訴這世界她個人的故事。在她死後,本書贏得世界性的名聲,且翻印本今日仍然被銷售,這得感謝由法蘭克的父親所創辦的機構,安妮.法蘭克信託公司。所述信託公司已經遭遇用於「Het Dagboek van Anne Frank」(「安妮.法蘭克的日記」)和「Het Achterhuis」(「秘密附錄」)之商標保護申請案的問題。
通過著作權的保護
從法律的觀點,於1945年法蘭克之死亡意指:所述日記的著作權於2016年屆滿,這是因為取得著作權的作品僅僅在創作人死亡之後的70年期間受到保護。因此,理論上從2016年1月1日起,任何人可以翻印並出版安妮的日記。因此,不令人驚訝的是:安妮.法蘭克信託公司已經在此情況下根據商標法申請額外的保護。
於商標法下額外的保護
原則上,一旦著作權已經終止,則申請商標是可能實行的。所述法律對於這額外的保護沒有制定任何明顯的障礙。然而,比荷盧聯盟專利局已經駁回在類別9、16、39和41中註冊用於商品和服務的所述文字商標「Het Dagboek van Anne Frank」和「Het Achterhuis」。根據比荷盧聯盟專利局,這些片語沒有足夠的識別性以取得商標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