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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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及自然產物專利 |
陳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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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riad案的判決可能會擴展到其他自然產物。考慮一標準的自然產物請求項,其記載一萃取物由複數個步驟製備,該複數個步驟包括:在一鹽的存在下以有機溶劑萃取一蔬菜,以產生一水相及一有機相;收穫該有機相;以及從該有機相移除該溶劑以獲得一殘餘物,其中該殘餘物為該萃取物。在Myriad案之前,該萃取物很可能是專利適格標的,因為自然界以前並未使該蔬菜遭受這些特定的流程步驟,且所得的殘餘物從未存在於自然界。今天可能會主張從該殘餘物分離周圍的蔬菜物質不足以使一組成物不同於其在自然界;其僅是一自然發生的,分離的物質,其為專利不適格標的。 先講清楚,法院在Myraid案沒有給予任何指示其裁決應該要如上所述般擴展。事實上,其明確地限制其判決於“分離的DNA”, 且並未及於與DNA發現相關聯的新方法、使用該序列或改變DNA序列的方法。 在Mayo及Prometheus案中相關於醫藥方法的請求項被分析。而且,結合Myriad案及Mayo案可能影響DNA方法請求項如何被分析。Mayo案中的請求項記載投予一受試者一藥物,以及接著確定由該受試者轉換該藥物製成的代謝物的量。該請求項還闡述了低於一較低閾值的代謝物的量表明需要增加該藥物的劑量,而高於一較高閾值的量表明需要減少該劑量。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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