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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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USC§101下專利適格性的持續演進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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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Mayo/Myriad及PTO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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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o及Myriad顛覆了對於第101條下的專利適格標的長期持有的認識。在Mayo案中,法院依賴於司法創建的“自然法則”除外,而認定一種用於藉由測量個別病患中治療藥物的代謝物水平最佳化治療藥物劑量的方法不是專利適格的見解。法院認為所請發明包含自然法則的應用(代謝速率與有效劑量之間的關係),以及因此專利適格性要求發明亦應包括除了該自然法則外,有超出“該領域中研究者先前從事的十分理解的、例行的、慣常的活動”且非“全然習用或顯而易見”的某種事物。由於法院認定所請發明缺少任何此種附加特徵,其認定該發明不是專利適格的。然而,法院並未提供用於確定何時請求項包含自然法則或是用於確定何時加入某種事物至請求項將足以避免自然法則除外的明確基準。 在Myriad案中,法院主張“自然法則”除外,從而認定分離的DNA分子,即使是實驗室中合成的,若其序列與天然存在基因的序列匹配,不是可專利的,這背離數十年PTO政策。在附言中,法院指出基因序列的發現將使發明人能主張此種知識的應用。不過,此種用途的專利適格性可能受Mayo限制。若基因序列在Myriad下本身不是專利適格的,Mayo案中所認為“在加入‘應用它’的字眼的同時,吾人必須比僅陳述自然法則做出更多”可能暗示新發現的基因序列的專利適格應用的範圍將會受到限制。此外,Myriad中的系爭特定“自然產物”是DNA,法院並未明確指出其他的分離的“自然產物”是否同樣是受到除外的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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