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圖推論或提供解答前,了解智慧局就發明新型權利接續制(一案兩請)之議題研析,或可理解或參透智慧局如此修法之成因或內心底層思維,即「一、基準規定同人同日一案二請,必須於申請時分別聲明之意義為何? [答]: 申請人於申請新型專利時聲明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另申請發明專利,係為便於公告新型專利時一併公告其聲明,以資公眾知悉申請人針對該相同創作有兩件專利申請案,即使先准予之新型專利權利消滅,該創作尚有可能接著隨後准予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予以保護,從而避免產生誤導公眾之後果。又准予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並得於事後享有權利接續之利益,故相對地,申請人亦負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事實之義務。」自此一答案,吾人可讀知智慧局或此一修法負責人之底蘊思維如次:
一、「申請人於申請新型專利時聲明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另申請發明專利,係為便於公告新型專利時一併公告其聲明,以資公眾知悉申請人針對該相同創作有兩件專利申請案,即使先准予之新型專利權利消滅,該創作尚有可能接著隨後准予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予以保護,從而避免產生誤導公眾之後果。」:自此一善意,吾人似可推知如下:
(一)智慧局或法律要求申請時聲明之可能原委有:
A為貫徹此一善意,此一聲明有提醒智慧局之效果,亦即,智慧局公告新型時,一併公告此一聲明,以利大眾知悉;
B因大眾已知悉一案兩請事實,故會慮及可能有後續發明保護,因此不致有被誤導情事。
(二)然基於以下原因,吾人認為此一善意不應存在,或不應由立法者予以考量:
A縱欲一併公告此一聲明,以(智慧局)現有之技術或檢索能力,欲查知一案兩請之情事,毫無困難。智慧局或將稱:雖無困難,但可節省手續、心力與時間,吾人不禁欲問:當申請人有此聲明時,智慧局是否照單全收,毫不比對或檢查兩案果否申請專利範圍完全相同?如仍須比對,則此辯豈非不攻自破?
B公告新型時,有無公告此一聲明,人民是否有感?最近之政治術語包含人民有感與官員自我感覺良好,試請讀者諸君想像:除某些專利從業者自專利公報取得最新申請人資料,寄發廣告以試圖取得未來服務機會外,有多少公司真正在監視何一發明或新型已然公告?縱使有極少數人因故發現某一新型已然公告,是否此極少數人中幾乎無人將留意該公告附帶有聲明?如此一假設為真,則人民豈會有感?公告此一聲明豈非官員自我感覺良好?則以一僅想像上美好旅行官方義務,但實際於人民無有實益之政策,發為立法之準繩,豈有其當?
C公告前述聲明之目的,在於以利大眾知悉。然大眾對於知悉此一聲明,可能一不存意願,二不存意義,若果如此,以大眾不願或無益之政策,欲作為惠民之立法,豈非刻舟求劍?此因一)現在產品生命週期短,幾乎無人在意是否有後續發明存在;二)如該新型無效,通常後續發明亦將無效,智慧局提醒注意存在後續發明之善意,難有共鳴;三)以現在之檢索技術及技巧,利害關係人欲找出存在後續發明,易如反掌。以無用或無意義之出發點,發為政策、制為立法,豈能得功?
D至於大眾因悉一案兩請,將慮有後續發明保護,故不致被誤導乙節,更有天大誤會之嫌。所謂被誤導不知意欲云何?大眾被誤導何事?是指一案兩請制度雖有不當,然智慧局已以此政策盡力補救,故大眾不宜怪罪此立法不當?既然一案兩請制度曾經沸沸揚揚,已然近乎人盡皆知,欲再以此政策或立法預防誤導,鑒於C中理由,局方此一善意或訴求之存有錯置或不當,何須再事辭費?
此政策或立法之不當,至此應已呼之欲出,且待下期續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