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9)

DEEP & FAR

 

 

                德國商標簡論 
作者:Michael Best and Christiane Schenk

 

陳偉菁 程序會計

•東海大學統計系

 

 

    商標成為須遵守於註冊後五年或異議程序終止後五年使用的要求。無須提出宣誓或使用證明,除非該註冊被第三方所挑戰。

    註冊註銷

    所有人可以(部分)在任何時候放棄註冊商標。由第三方在以下情況下申請時註冊註銷是可能的。

    由於未使用而廢止:若商標連續五年沒有由所有人或有著所有人之同意(如被授權人)而被真正的使用,則該註冊將被註銷,因商標已需遵守使用要求。

    由於絕對理由而評定:若商標有以下理由則可以被評定:

Ÿ   申請人未有做為該商標之所有人的能力;

Ÿ   商標沒有受商標保護的資格;

Ÿ   在商標在註冊之時有可駁回之絕對理由;或

Ÿ   根據所主張拒絕理由,額外的要求可能適用。

由於相對理由而評定:在先權利的所有人可以請求侵犯他們在先權利之商標的評定。在默許的情況下(例如:若在先權利所有人已連續五年容忍爭議商標的使用,除非該商標是惡意的註冊),則此選項被排除。評定行為可以根據構成異議理由的同樣權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例如:姓名權、著作權或地理標示)。

    5. 執行

    民事法院

    基於由商標法(包含根據侵犯登記及未登記商標、地理標示、公司名稱及其他商業名稱的行為)所規定的智慧財產權,以及基於著作權及外觀設計的侵犯行為的任何主張,必須在民事法院前提起。(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