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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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商標簡論 作者:Michael Best and Christiane Schenk |
陳偉菁 程序會計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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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成為須遵守於註冊後五年或異議程序終止後五年使用的要求。無須提出宣誓或使用證明,除非該註冊被第三方所挑戰。
註冊註銷
所有人可以(部分)在任何時候放棄註冊商標。由第三方在以下情況下申請時註冊註銷是可能的。
由於未使用而廢止:若商標連續五年沒有由所有人或有著所有人之同意(如被授權人)而被真正的使用,則該註冊將被註銷,因商標已需遵守使用要求。
由於絕對理由而評定:若商標有以下理由則可以被評定:
申請人未有做為該商標之所有人的能力;
商標沒有受商標保護的資格;
在商標在註冊之時有可駁回之絕對理由;或
根據所主張拒絕理由,額外的要求可能適用。
由於相對理由而評定:在先權利的所有人可以請求侵犯他們在先權利之商標的評定。在默許的情況下(例如:若在先權利所有人已連續五年容忍爭議商標的使用,除非該商標是惡意的註冊),則此選項被排除。評定行為可以根據構成異議理由的同樣權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例如:姓名權、著作權或地理標示)。
5. 執行
民事法院
基於由商標法(包含根據侵犯登記及未登記商標、地理標示、公司名稱及其他商業名稱的行為)所規定的智慧財產權,以及基於著作權及外觀設計的侵犯行為的任何主張,必須在民事法院前提起。(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