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9)

DEEP & FAR

 

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不會

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藍含青 法務專員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2) 朝陽區當地法規(絲綢市場所在地)要求地主管控攤商販售之商品,並且要求攤商取得  相關品牌所有人/經銷商之授權(或者至少就商品之來源留下紀錄)。中國工商管理機關(AIC)之處罰判決亦因被上訴審以違法為由而被維持。[1]

   (3) 然而不利於Haosen之民事判決指出地主之責任範圍,而主動採取行動防範仿冒品      於自己的市場流通。[2]

(4)  23家品牌所有人[3]之聯盟及Haosen間有契約,絲綢市場將實施兩振規則,即當  Haosen收到仿冒品通知,而侵權攤商在有初步販售證據後,須中止營業,並且在有二次證據後,被勒令停業。





[1] 這些規定被匯入商標授權制度樣板中,並已在中國大陸數百座市場執行。

[2] 2007年美國North Face服飾公司與絲帛市場之案例中,北京二號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地主接到North Face服飾公司仿冒品的販售通知後,未採取主動措施去確認商品來源,亦未對有無授權事實加以確認,故Haosen顯然疏於履行其基本義務防範侵權行為發生。即使Haosen並未忽視通知,而僅對攤商提出警告。North Face仍被核定受償40000元人民幣之損害及費用(約美金5400)。有趣的是,Haosen於判決過程爭辯,由於大部分攤商的仿冒商品是在地下進行販售的,其無法監控或是阻止此類銷售行為。法院駁回其主張,指出即使其租賃條款中有禁止攤商為秘密販售仿冒品發行保固卡North Face仍能於收到警告信前後,輕易購買附有保固卡之商品。針對此案例之報告可參見http://chinapiracyreports.com/2008/08/14/north-face-apparel-corp-usa-v-beijing-silk-market-co-ltd.aspx

[3] 該聯盟係由23家品牌組成,以善用絲綢市場初步判決,並透過與地主、中國工商管理機關(AIC)及其他相關政府單位之合作,強力於北京、上海、廣州及深圳其他市場推行本理論。對此聯盟及兩家另與絲綢市場達成和解之品牌的評論可參見: http://www.danwei.org/intellectual_property/good_brand_bad_brand.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