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9) |
DEEP & FAR |
|
歐洲專利法 |
吳崇瑋 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數學系學士 •台北科技大學電通所碩士 |
|
(接續…)
目前所提統一的歐洲專利(UEP)最重要的特徵可以總結如下:
l
UEP將由歐洲專利局(EPO)所管理。
l
申請及授權的程序將維持與現有的歐洲專利相同。
l
在授予一歐洲專利權之後,專利權所有人可以選擇參與該UEP制度的國家,而決定他是否想得到在這些所有國家有效的新UEP或歐洲專利的一群國家部分而欲依據今日現有制度在所欲國家得到領證。
l
對於那些並未參與該新制度的國家(所有非歐盟國家,例如瑞士、挪威,及就歐盟會員國而言,義大利、西班牙及可能的波蘭),對於現有制度來說將不變,也就是說,在授權後專利權所有人將得到在歐洲專利的一群國家部分而在所欲的國家得到領證。
l
UEP可以由所有的歐洲專利所請求,但該所有的歐洲專利須從該統一專利保護的EU法規適用日起已被授予權利。該請求必須在決定授權公告之後的一個月之內提出,若沒有提出這樣的請求,該歐洲專利將繼續視為一群國家部分而在所欲的國家得到領證。
l
申請人必須在一至少6個月至最多12年的過渡期間中提交一英譯版(若該專利是以德文或法文撰寫的)或翻譯成任何其他官定的歐盟語言(若該專利是以英文撰寫的)。該翻譯必須在決定授權公告之後的一個月內提交。在過渡期間之後,翻譯將只會在侵權程序的情況下才強制要求。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