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9)

DEEP & FAR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
肯定‘專利資訊交換’
對仿生藥的申請人是個選項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關於有關是否此180通知要件是選項或必要之問題,法院認為:與依據42 U.S.C.262(1)(2)(A)條專利資訊交換之未揭露要件不同,該通知要件是必要的。法院認定第262(1)(2)(A)條中區別""係屬任意,並以之與第262(1)(8)(A)條中""係屬強制之認定相區別,係因法規對未能遵守第262(1)(2)(A)條之揭露要件規定有明確補償,而對未能遵守依據第262(1)(8)(A)條之180天的通知要件並無對應的補償。

Sandoz辯稱:第262(1)(9)(B)條規定對未能遵守此180天的通知要件之補償。第(1)(9)(B)項記載:“假使一位(k)款申請人未能完成該(k)款申請人依據第(3)(B)(ii)項、第(5)項、第(6)(C)(i)項、第(7)項、第(8)(A)項所要求的行為,該參考產品贊助者(RPS)、而非該(k)款申請人、可依據第28法典第2201條提起一件訴訟,資以宣告包含在載述於第(3)(A)項所載列表之任何專利的侵權、有效或可實施性,包括如依據第(7)項所規定的”。

然而,該法院認為:第262(1)(9)(B)條規定由RPS提出之一種確認判決形式之補償,係僅基於“包含在載述於第(3)(A)項表中任何專利,包括如依據第(7)項所規定的”,亦即列於該專利資訊交換中的一件專利。該法院表示“由於Sandoz並未依據第(1)(2)(A)項提供必要的資訊給AmgenAmgen乃未能編輯如第(1)(3)(A)項或第(1)(7)項所載述的一份專利清單。吾儕因此斷定:每當,有如在本件,一位(k)款申請人全然未能在法定期限之前提供其簡易生物製品執照申請案("aBLA")及必要的製造資訊給此RPS,第(1)(8)(A)項的要件是強制的。Sandoz因此在自201536日起算180天,即201592日之前不可以販售Zarxio。(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