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9) |
DEEP & FAR |
|
程式碼盜竊之刑事法律責任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
|
||
I.
簡介
在2013年八月,第二巡迴,看似重新處置從美國v.Aleynikov案其有爭議性的2012年裁定撤退,而維持對於在美國v.Agrawal的財產性程式碼的營業秘密竊取行為之刑事定罪。Aleynikov與Agrawal兩案之被告依兩聯邦刑事規定下而定罪:經濟間諜法(EEA),即竊取、未經授權複製、或明知竊盜而接收、或未經授權複製營業秘密,而將有益於非營業秘密之所有權人之任一人,且明知,此冒犯將傷害該營業秘密之所有權人而為一犯罪行為;以及國家被竊取財產法(NSPA),其禁止已知被竊的商品、貨品、貨物、證券、或金錢之運輸。
Aleynikov與Agrawal兩案反映了環繞營業秘密竊取之法律含糊性,其中營業秘密已被電子式地儲存,且藉由法院與國會的繼續努力而掌握財產權人的資訊之持續演進的特質與格式。
II. Aleynikov案件
在Aleynikov案件中,被告Sergey
Aleynikov任職於高盛(Goldman Sachs)時,上傳高盛所擁有的程式碼,此程式碼用於與在德國的遠端伺服器從事高頻繁的證券交易(HFT),然後下載該程式碼至他紐澤西家中的個人電腦。Aleynikov在審判時因違反EEA和NSPA而被定罪。但在第二巡迴中,在此兩法規下卻逆轉了此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