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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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USC§101下專利適格性的持續演進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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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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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以來,以及最近在2014年6月,最高法院已發布限定35
USC§101下各種發明專利適格性的四點見解。在解決法院數十年一直相對未觸及的議題中,這些最近的決定已經顯著地改變跨越從商業方法及軟體到醫學診斷及治療方法、再到藥物及生物技術創新的多個技術部門的各種發明在專利保護方面上適格的程度,而不論是否已符合可專利性的其他法定要求(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明確性)。 下級法院與PTO接著繼續嘗試詮釋最高法院法院的指南,以實現準據法中的這些顯著改變。 本文介紹了自法院2013年在Ass’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 Myriad Genetics, Inc.中的判決以來專利適格性逐步演化發展的概述,在Ass’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 Myriad Genetics, Inc.中,法院認為在第101條下,基因在授予專利方面是非適格的。首先,於回應來自公眾的批評意見以及其後的最高法院先例中,其討論了在Myriad 及法院2012年在Mayo
Collaborative Servs. v. Prometheus Labs., Inc.中的判決之後PTO發布的指南、以及PTO對該指南正在進行中的修訂。其也討論下級法院在Myriad的專利權人正試圖強制執行與Myriad法院審理下的專利請求項相關、但與其獨立的那些專利請求項的案例。最後,其論述了最高法院對Alice
Corp. Pty. v. CLS Bank Int’l中由電腦實施的“抽象”概念的專利非適格性上的最新裁決、以及該判決與Myriad以及Mayo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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