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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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只將遺產留給一位子女? |
陳奕君 律師 •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
台灣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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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生前寫遺囑表示只將遺產留給其中一位子女,是否合法? 如何只將遺產留給一位子女? A: 1、生前立下遺囑,遺囑人原則上可自由分配遺產,但民法仍有設有「特留分」之限制,也就是即使立了遺囑,仍不得侵害有關特留分的部份。比如立遺囑只將遺產留給其中一位子女,雖不致使遺囑無效,但其他子女或配偶等法定繼承人仍得主張特留分,取得部分遺產。如果立遺囑人有三位子女ABC,一位配偶D;寫下遺囑將全部遺產給A。這時BCD因特留分的法律保障,仍可各得八分之一,A於扣除特留分後僅可得八分之五,A仍然無法獲得全部遺產。 2、如果想把將遺產只留給一位子女,可透過生前贈與財產的方式逐年移轉財產。但仍需注意兩件事情:(1)如贈與超過免稅額度,會被課贈與稅(2)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財產,仍然是遺產,不得侵害其他人的特留分。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民法第1148-1條第1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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