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8) |
DEEP & FAR |
|
德國商標簡論 作者:Michael Best and Christiane Schenk |
陳偉菁 程序會計 •東海大學統計系 |
|
異議
異議可以在商標註冊公開後三個月內(不可延展)提出。
異議可以根據下列在先權利:
商標申請或註冊(包括共同體商標指定德國或歐盟的或國際註冊);
著名商標(根據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
由於他們的聲譽而受保護之未註冊商標;以及
商業名稱(包含公司名稱及頭銜)。
此外,若商標沒有代理人或代表人之一名義的同意而註冊,則合法的商標所有者
可以提出異議。
就異議中使用的每一個在先權利,須提出一個單獨的異議。然而,進一步的程序經常合併,而採共同的異議決定。
對於異議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交異議理由,這是明智的,但非必須的。為了防護一個受抗爭的註冊,若異議是根據因未使用(即五年寬限期之後)而已變成,或在過程中變成得予撤銷,則所有人可以提出論點及要求在先商標的使用證據。
一旦雙方已有機會提出論點及證據來支持其立場,德國專利商標局將會根據案情的實質前做出決定。若異議成功(部分),該受抗爭的商標將被撤銷(部分)。該決定可以在德國專利商標局或聯邦專利法院提出上訴。
註冊
一旦商標被登錄在註冊簿裡,該商標的註冊憑證將被發出,除非基於一個成功的異議或其他理由而被撤銷,並從申請日起受十年的保護。保護的期限可因延展而另增十年期間。(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