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8)

DEEP & FAR

 

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

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藍含青 法務專員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有趣的是,法院的判決並未觸及(1)Haosen事後警告信行為之無效性,以阻止其他店鋪於他的購物中心進行中的侵權行為;亦未提到(2) Haosen是否需在持續經營的前提下,採取任何行動以阻止或減少其他店鋪未來販售仿冒品之可能性-而無視經公證之證據顯示:絲綢市場中仿冒品銷售行為在或想必在近終審的時點仍持續著。反而,該判決僅要求Haosen及最初的攤商支付予各品牌所有人損害賠償金人民幣一萬元(1500美元)及約1000美元之執行費用,並且 停止他們對品牌所有權人商標的侵權行為。此對被告之判決後來已由北京高等人民法院確認[1]

 

法院之要求指出,Haosen疏於即時且有效阻止最初幾間攤商之侵權行為。根據這段文字,可假定如Haosen在收到警告信時,立即採取逐出前述攤商之行動,從而 即時且有效阻止最初攤商之侵權行為,本案很可能不會成功,而無關於其他非經公證購買行為客體之攤商仍積極從事仿冒品販賣之事實。

 

即便有上述判決及以下相關發展之存在,仿冒品於絲綢市場之販售仍相當猖獗:

 

1)全面禁止於市內販售48件主要品牌之仿冒品(包括5個原告的品牌)

 



[1] Louis Vuitton Malletiet v. Pan Xianchun及北京Haosen流行商場公司案(2005) 民移字第335號,2006418日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