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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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法 |
吳崇瑋 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數學系學士 •台北科技大學電通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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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
現在來說UPCtA已將不會在2014年1月1日生效,因為UPCtA第89(1)條法規的第二個及第三個日期將確定延後。
更可能的是,協議生效的確定日將會是第二個日期,因為該協議需要由至少13個成員國的國家議會所批准,且由倫敦協議批准的經驗(耗時約7年)顯示此舉可能需要可觀的時間。
第三個日期被提出是因為使歐盟第1215/2012號法規調適UPCtA的需要。然而,(第二個日期)批准程序能被預期需花的時間將長於對該法規提出必要的修正。
此外,UPCtA也被認為是一開始生效(且因此將適用UEP法規) 將只針對那些已批准該協議之參與國家,這代表當所需的13成員國已批准該協議時,該統一專利制度將(只)從這13成員國開始,且只在特定國家的批准日,對於更進一步的成員國家生效。
最後,該統一專利制度的開始可能甚至進一步由以下事實下造成延遲:ECJ關於由西班牙所導致的該兩個新法律訴訟的判決將需再等候,且ECJ將可能回絕。
根據這些訴訟內容的初步分析,然而,似乎該訴訟內容的一部份被ECJ所拒絕的機會是有希望的。如此一來,此新體制將很可能實質上不必被修正。
新統一歐洲專利制度的重要特徵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