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8)

DEEP & FAR

 

 

 

被遺忘是錯的?歐洲法院打擊谷哥

(美國科技公司)的隱私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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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他們點出了ECJ的聲明,若有「特殊原因」這樣做,如「資料在公共生活中扮演的重要腳色」,Google可以忽略移除的請求。因此,言論自由和公共利益的權利理論上可以超越個人的隱私權。但在此刻,此情況可發生的環境是很不清楚的

對在歐洲進行事業的美國科技與資料探公司而言,這個判決已經證明難以遵循、昂貴與官僚。到目前為止,Google的反應與通知及刪除程序類似,即它(與像FacebookYouTube公司)目前使用來解決在美國依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之著作權侵害主張。例如,Google已推出一個網站,使歐洲公民可透過它要求從公司的搜尋結果中刪除資訊。若Google認為刪除請求是正當的並移除相關內容,據說計畫將原本會出現的搜尋內容標記起來,如此使用者會知道相關的網站何時已被「遺忘」。

Google的請求網站上線4天後,公司收到41,000件個人的刪除請求。這些請求的大量湧入已經可以預見地包含比典型的DMCA主張問題的範圍更廣泛;根據Google執行長(Larry Page),這些請求常常與過去的刑事上定罪有關。隨著請求的數量與決定被遺忘權何時適用的複雜性,Google考慮雇請職員來評估請求之提出,並已就隱私權設立一個諮詢委員會。儘管如此,遠遠無法確定是否GoogleDMCA的方法可被歐洲監管機構接受,因為ECJ提供關於其判決的範圍或實施辦法機制的指導很少。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