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8)

DEEP & FAR

 

 

是否要寄存:微生物的專利保護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在一個國家寄存微生物可能對於在該管轄區獲得專利保護是至關重要的,但是可能隨伴它的陷阱

在某些司法域(像是EU)中,有專家的解決方案(EPC第32條),其指出申請人可通知EPO,直到歐洲專利的核准的陳述公告前,所寄存的微生物樣品僅能對專家分讓。此外,僅能為了實驗目的而使用材料,且材料不能轉移給第三方。當只在存在此限制的法域中尋求專利保護時,這將會是令人滿意的。然而,並非所有的法域都有此限制。再者,在一些法域中,某人(甚至他不是該國的居民)可能基於在該法域中的專利申請案而得到所寄存的微生物樣品。這提供惡劣的競爭者有機會去選擇其可輕易獲得樣品而沒有任何限制的特定法域;在所有的法域中,若專利申請案最終獲准的話,這沒什麼大不了的,但是當在一些法域中專利申請案沒有進展到獲准,這就會相當使人不快。

因此,對於專利目的而言,寄存微生物可能是相當有用且甚至無法逃避的,但是你的珍貴材料可能落入你寧可不要的第三方手中,這可能是一個討厭的後果。因此,在優先權日之前,當進行寄存時,吾人應該已經在思考國際階段以外的事,並查核對於樣品寄存和提供的國家規則。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