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8)

DEEP & FAR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二八)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61 重複主張(Duplicate Claiming

 

"重複主張"MPEP 706.03(k)),係指涉兩個請求項"儘管在用語上有些微差距,但在內容上十分接近而使得它們涵蓋相同的事物 "。該手冊亦規定"[雖然少見],如果它們只差在技術領域中舊有的標的,得根據一個核准的請求項核駁另一項•••此核駁•••如果在申請案中只有少數的請求項,通常不適用。"Ex parte Primich案中,訴願委員會似乎揚棄了此原則(至少當第二請求項為附屬項時)。

實務上,甚至從每其他請求項加入、刪除、或改變一小特徵之一個請求項都不會被以重複主張核駁。以不同的名稱記載一個元件,也許對該元件使用略為上位的表示方式,現今會被接受是一足夠的差異。

此核駁理由的基礎為Rule 75(b)"假如彼此有實質不同且並非不適當地重複,可以提出多於一個的請求項。"加入強調以指出重複、或餘主張原則的基礎。)如將於來日下一節所討論的,此原則理論上不論被提出的請求項有多少項都適用(雖然實務上除非"太多"請求項也被提出,這不太常被使用)。

 

要:

關於所被涵蓋為何避免"實質重複"的請求項,尤其是獨立項。避免差異僅在於明顯是技術領域中舊的,或高度習用的物件之請求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