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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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論述地區法院 在評估專利損害、專家證人證詞及 合理專利權利金證據上的角色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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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院不同意Mulhern剩餘證詞的排除。法院認為,與地方法院的結論相反, Mulhern確實考慮到蘋果與Verizon簽約的可能性。再者,她基於該替代品的不可實施性不評價替代品的決定可能在審判中經由交互詰問以及專家證詞而受考驗。法院也認為Mulhern對摩托羅拉和其他手機製造商之間可相比的授權的專利權利金比例的依賴是“估計專利價值的一般可靠的方法”,且這些其他授權可能已考量了經由Verizon販售電話的選項。法院指出,其他授權是否足以相比取決於證據的權重而非其可採納性。 談到地方法院對蘋果’647專利的零權利金比例的裁定,聯邦法院認為,地方法院在幾個方面是錯誤的。首先,上訴法院認定,權利金估計“可能有事實瑕疵”的判決本身不支持零是合理權利金的法律結論。其次,法院提到該案例的程序狀態-請求項解釋階段,在此階段法院必須假設系爭專利是有效的且受到侵害。因此,同時遵循第284項必須判給的最小損害賠償數額是“合理的權利金”的邏輯,法院認定事實審理者有充分的證據裁定判給多少合理權利金。法院陳述“蘋果的權利金估計可能有事實瑕疵,本身不支持零是合理權利金的法律結論”,法院因此撤銷簡易判決的授予並且發回此案件以進一步審理。 VII. 結論 聯邦法院在此案件中傳遞了數個訊息。首先,專利損害賠償必須合理地與聲稱的請求項關聯,如同“整體市場價值規則”以及“最小可銷售專利實施單位”概念,在什麼是侵害以及可能被判給的損害賠償之間必須有關聯。至於專家證詞,其必須是可靠的且基於充分的事實以及數據,但其並不一定是完美到可受採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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