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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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生父未認領 |
陳奕君 律師 •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
台灣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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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非婚生子,生父未認領,可以請求扶養費嗎?請求扶養費後會不會喪失監護權?應該 如何辦理? A: 1、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互有血緣關係,情理上應該負扶養義務。但生父在未認領前,在法律上並無扶養非婚生子女之義務。所以在生父認領前,無法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扶養費。您可以依民法第1067條起訴請求生父認領子女。或是向生父要求撫育非婚生子女,一旦生父撫育子女,法律上即視為認領,成立父子關係,之後得請求扶養費。 2、請求扶養費並不當然使監護權喪失,因為父母雙方對子女均負有扶養義務,並非其中單獨一方的事,原則上監護權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但父母如果分居達6個月以上時,可協議由其中一方行使監護權。如未能協議時,則由法院依職權酌定,此時母親得主張孩子傾向和母親生活、孩子從小由母親養育等事實,主張法院應裁定由母親行使監護權。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民法第1067條:「I.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II.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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