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7)

DEEP & FAR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第二篇 一造案例

Jordan S. Weinstein

C.商標評審和上訴委員會

1.樣本使用

b.樣本使用不接受

關於Osterberg

在此,委員會判定商標INSPIRAL於販售保險套中顯示出在文本中及表達描述性的商業印象。於訂購商品時,該網頁不包含電話號碼或線上過程;雖然「where to buy(哪裡購買)」於網頁上出現,然該記錄沒有說明當連結被點擊時,會發生什麼事。在沒有更多的證據下,委員會認為該網頁只是保險套的廣告,因此拒絕註冊申請。

關於Chica公司

今年的最後樣本案件,委員會拒絕申請人顯現在含商標的商品圖樣上之樣本。申請人申請註冊關於第14類各種珠寶產品的商標「CORAZON BY CHICA及設計」。基於使用的商標申請,申請人提交使用的樣本是帶有商標圖樣的迷人的手鐲。審查委員基於該樣本是臨時性的且並沒有真正地使用而拒絕註冊。審查委員維持該樣本非市場上販售的真正地珠寶,而僅係商品可能已或未使用之表示。申請人爭論樣本含真正珠寶之呈現。然而,委員會的立場同審查委員。

基於使用的商標申請必須包含一個樣本,其被定義為商品的標貼、標籤或容器或與商品相關的陳列。作為實際使用商標的樣本之影印件或複製是可以被接受的。然而,商標的圖像,諸如未實際使用或在商業上與商品相關的藝術家的繪圖或列表機證明,是不能接受的樣本。申請人的藝術家提供的具有商標的商品不是一個可以接受的樣本,因為它並沒有顯示該商標係實際使用或與商品相關。因為申請人未能解釋(或者是否)與商品相關的圖樣係使用中,委員會維持了審查委員的拒絕註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