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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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法 |
吳崇瑋 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數學系學士 •台北科技大學電通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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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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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支柱是上述基於2012年12月17日歐盟(EU)第1257/2012及1260/2012號法規的統一的歐洲專利(UEP)
(該「UEP法規」建置 (載明UEP的翻譯需求),於2013年1月20日已生效。然而,這些法規將僅於「統一的專利法院協議(UPCtA)」(其為新制度的第二個支柱)生效時適用。
該統一的專利法院協議(UPCtA)並非歐盟的法律法案(有如UEP法規),但卻是參與歐盟成員國之間的一個國際協議。因此,該協議需要由參與2013年2月19日簽署協議的成員國所批准。除了西班牙及波蘭的所有歐盟成員國(包含了義大利)已簽署了協議,有趣的是,義大利目前為止尚未加入該統一的專利體系。
生效
UPCtA的實際生效是受第89(1)條法規規範的,目前已提供三個可能的日期,且進一步規定該協議將在這些日期後生效:
第一且最早載明生效的日期是2014年1月1日。
第二個提供的日期是在第13個成員國批准(必須包含德國、法國及英國的批准)之後的第四個月的第一天。
第三個日期是在涉及與UPCtA關係的(EU)第1215/2012號法法規修正生效日之後的第四個月的第一天。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