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7)

DEEP & FAR

 

 

 
關於根據個別客戶之要求
經由網路自動地傳輸電視節目服務的
著作侵權責任的兩個日本最高法院判決

 

陳怡岑 專利工程師

•      中原大學化學系

•      淡江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研究所

•      WARWICK UNIVERSITY Master of Science in Analytical science

 

 

VI 比較法之觀點-美國案例法

1. Cablevision案例(參見第3圖)

  在美國,係獲得一相反的結果。在2008年,美國法院第二巡迴上訴法庭拒絕了對於一相似的服務的著作權侵犯*1。

  *1 在美國,這樣的服務有時稱作「地點位移」,如同在美國索尼公司與環球城市製片公司案464 US417(1984年)中所討論的「時間位移」的類似語。在索尼案中,此議題係指藉由生產以及銷售「Betamax」的錄影帶的所述被告索尼應否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以及所述法庭係藉由強調如「實質性非侵權用途」之「Betamax」之所述「時間位移」功能來否認其侵權責任。Id. 在442。「時間位移」意指「Betamax」之一使用者可以錄製電視節目以及在稍後來觀看它們;也就是說,一使用者可以時間位移的方式觀看所述電視節目,而非即時觀看所述節目。

  相反地,在「地點位移」中,一使用者可以觀看電視節目不僅是在他/她自己的家,只要他/她被連接上網路時,還可以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亦即,一地點位移之使用者可選擇地點來觀看電視節目。這也就是為何稱其為「地點位移」。

  有一些地點位移服務之供應商,像是Sling Media(產品:「Slingbox」)、SageTV, LLC(產品:「SageTV地點位移器」)、Orb Networks(服務:「My Casting」)、以及Sony(產品:「LocationFree」)。在美國議會之聽證會中,Sling Media之創立者之一Jason Krikorian介紹其產品像是一「地點位移」的產品。參照數位內容以及支持技術:滿足21世紀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