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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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或欺騙?最近的在幫助消費者識別 在數位世界的廣告上法令的成果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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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為何要執行?共同關注的問題
上面討論的行動反映了在網上實施對於長期機構和監管機構欺騙性實務之消費者保護已日益關注。特別是,這些執法成果反映廣告商可以在網上以他們自己以外的東西呈現他們自己的容易,以及透過此模糊性阻礙消費者有效地做出購買決策的能力的方式的關注。這種關注對於廣告主自我呈現的關注早於互聯網,但有鑑於呈現給個人或企業行為人來掩蓋自己的身份的線上互動機會(無論是有意與否),這個關注的迫切。對於個人要“誘騙(cat fish)”某人是一回事,對於公司要掩蓋其參與網上內容又是另一件事。後者開闢了“不公平或欺騙性從事或影響交易行為或做法的特殊或獨一無二的機會”。
紐約,聯邦和工商業主管部門都對消費者如何及被線上內容所左右的程度表示關注。例如,紐約總檢察長的作清潔草坪行動新聞發佈稿中指出,“90%的消費者說在線評論影響他們的購買決定。虛假點評是很明顯的謊言,然而這些有害謊言,授權私人訴訟的根據紐約消費者保護法並未被私人原告適當處理,因為這樣的訴訟需要證明損害。雖不滿可能是起因於因虛假誇大的評價而獲得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然而單純的欺騙在紐約通用商業法§349下不會成立損害。檢察總長明確地結論:公司的“假評論的實務的危害使得缺乏適當手段來保護他們自身不受這種直接欺騙消費者起訴有了正當的理由。如同檢察總長的訴訟所反映的,此危害在本質上不在於任何單一的假評論,而是在消費者信任網上信息來源的能力之整體的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