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87)

DEEP & FAR

 

 

是否要寄存:微生物的專利保護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一些國家〈如委內瑞拉〉沒有簽署布達佩斯條約,且必須做出地區安排。布達佩斯條約已建立了一個樣品寄存、認證和供給的統一系統。寄存被保留至少30年,且不能撤回或取消寄存,即使專利申請案已被撤銷,放棄或拒絕。

應注意的是,當寄存已被證明是可存活的,這樣的寄存僅獲得來自IDA的寄存日。在不可存活的情況下,必須重新寄存,且若經證實可存活,新的寄存日變成寄存的有效日。如果這個有效日在優先權日之後,在大部分的法域中,在揭露的可實施性和充分性方面可能會有無法挽回的問題。美國是一個例外,因為其寄存必須在最終授予專利權之前完成。

布達佩斯條約沒有包含實質的專利法條,且IDA僅受布達佩斯條約條款及規則的約束,人們不能指望IDA要熟悉所有締約國的專利法。因此,國家或地區專利局決定要件內容是什麼,例如,有義務進行寄存或將樣品提供給第三方。對申請人而言,這可能會導致缺乏明確性。

除此之外,它導致由第三方請求獲得樣品是否合法在評估上的差異;在一個法域中這樣的請求可能是合法的,在另一個法域中卻未必。

 

提供樣品給第三方

當然,專利背後的整個想法是保護某人的發明,其不希望在沒有適當專利保護的情況下、或當專利尚未核准時,落得僅係競爭對手使用微生物的限制。

(待續)